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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规制应遵循三项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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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9-18 02:00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规制应遵循研发风险与承担责任相匹配、技术特征与法律价值相平衡、适度介入与必要打击相兼顾三项原则。具体如下:研发风险与承担责任相匹配原则:承认技术中立性与风险伴生性,对研发者基于当前技术水平无法预见的风险后果,不得适用刑事规制。要严格区分“研发行为”与“应用行为”、“技术提供”与“工具使用”,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在特殊领域和非特殊领域的应用加以区分,还要对模型训练中的必要数据使用瑕疵与恶意行为进行差异化评价。技术特征与法律价值相平衡原则:人工智能价值链涵盖多个复杂环节,涉及多元主体,其法律责任的界定需结合算法逻辑、数据来源、自主学习机制等技术特征,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,关注传统法律主体与行为责任的对应关系。适度介入与必要打击相兼顾原则:刑法介入需保持谦抑性,对保护对象限定聚焦人类原创智力成果,对人工智能“输出”内容,仅在体现“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”且符合独创性标准时方可纳入保护。对行为危害性门槛需限定于产业化、规模化、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,普通侵权行为排除刑事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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